小区电动车起火致死,物业被判罚10万

去年722日深夜,多辆救护车划破阜南县某小区的宁静。

一单元楼里火势冲天,好在消防员及时赶到扑灭大火。

但火灾无情,楼道内数辆电动车被烧得只剩骨架,该单元住户马某死亡。

事故发生后,消防部门认定,这场火灾起火部位为一层楼梯间,起火点位于电动车处,起火原因为电动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。

医院经诊断确认,马某为呼吸道烧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马某的家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现实,他们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索要赔偿。

物业公司认为,楼道内起火是电动车引起的,应由车主赔偿损失。

可马某的家人觉得,电动车和杂物长期放置在楼道内,物业公司没有做好管理,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经有关部门调解,马某的家人和物业公司达成临时协议,物业公司先垫付马某亲属丧葬费5万元。

后来,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矛盾,马某的家人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阜南县人民法院。

近日,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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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上,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,

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、管理和维护、车辆的停放管理等职责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
业主、物业使用人人身、财产受到损害的,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本案火灾发生在楼梯间,在里面存放电动车并充电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,而楼梯间存放有杂物,是引发火灾的又一个原因。

楼梯间属于物业公司应当管理的空间,一般是不允许存放车辆和杂物的,物业公司对此应负有巡查、提醒义务。

但证据显示,此前工作人员检查时已经发现潜在的危险,但没有及时通知业主或自行排除危险。

此外,法院认为马某在火灾发生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逃生,对造成自身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
目前,电动车所有人、杂物存放人没有查明,马某的亲属可待相关部门查明后另行主张权利。

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,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马某亲属合理损失的20%,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0.8万元(已付5万元,在执行时扣除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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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判决书生效。

如果留心,会发现晚报常刊发一些楼道电动车充电引发火情的报道和提醒。

可提醒再提醒,事故还在不断发生,本案中,还出现了受害人死亡的悲剧。

本案中,小区物业公司在平时管理中,也发现了居民楼楼梯间存放杂物过多,电动车在楼梯间拉电线充电等安全隐患,但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,最终导致悲剧发生。

物业公司固然要担责,但小区居民也要规范自身行为,双方合力,才能为小区营造安全的环境。